随着大革命的迅猛发展,党内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和不良现象逐渐产生,一些地方党组织党员质量退化,极少数人贪污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纯洁党的队伍,健全党的肌体,中共中央于1926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败分子》。它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正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实践起点,表明共产党与腐败现象绝不相容,党内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1927年,在武汉召开的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诞生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从此,中国共产党有了党内专司执纪监督的机构和纪检监察制度。
四、中央监委履行职责,鄂、满、川等省监委成立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时,正值大革命形势日趋恶化之时。继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国民革命军内部的反动军官相继背叛革命,他们或向武汉发动军事进攻,或在所管辖区实行“清党”,驱逐共产党员,镇压工农运动。以汪精卫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日益动摇并逐步走向反动。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国共产党没有停滞自身建设,而是自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立即开始履行职责,严肃党纪,严厉处置违纪事项。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其中包括对未能执行党的决议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党员的问责,按照党纪严肃处理。
这一时期,党中央还研究了彭习梅恢复党籍问题,决定恢复其为“特别党员,交军委管理,做军事工作,不参加支部活动”。这些决定针对不同情况而酌情处理,说明党中央对党员的处理是严肃而审慎的。
1927年7月15日,以汪精卫集团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实行“清党”,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为了挽救革命挽救党,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三教街41号召开紧急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王荷波、副主席杨匏安出席会议。
八七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对党的纪检督查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对新形势下的党员作出了严格规定:“严守党的纪律尤其为秘密党之必要条件。党部机关之一切决议及决定、调遣等等,应当绝对的服从,一切党员,不论其地位如何都应如此。凡破坏纪律者,都应从严惩办”,要求各省党委和省监委要对党内不可靠分子与可疑分子进行审查,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要进行处理,如停止职务、开除党籍。
1927年下半年,湖北、满洲、四川等省相继成立了监察委员会。
中共湖北监察委员会是五大后最先建立的省级地方监察机构。领导人虽几经更换,但工作承前启后,持续开展。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在成立后有效地开展了纪检监察工作,并且取得显著成效。
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从成立到六大召开正值中国革命由高潮转入低潮的艰难时期,党的工作千头万绪,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生存下去,继续进行斗争,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还未能在全党普遍展开。然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诞生和工作实践,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开端,为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完善,奠定了实践基础,积累了经验,在党的建设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